2025年9月9日13时47分许,韩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东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遇田某某驾驶宁A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碰撞后韩某某连人带车瞬间飞了出去,好在他佩戴了安全头盔,没有伤及头部,但两根肋骨骨折,身体多部位擦伤。
当事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